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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09月27日  

闽财预〔2013〕7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激活财政存量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释放内需潜力,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精神,现就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一)积极培植壮大税源。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做大做强总部经济、稳定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扶持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县域经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一系列财税政策,主动研究出台一些新的财税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海洋产业等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第二产业税收贡献率,培养可持续财源,增强财政收入增长后劲。同时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既要保证政策发挥效应,也要注意防止企业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

  (二)加强收入预研预判。密切关注经济运行态势,动态监测分析收入入库情况以及增减变化原因。加强与税务部门和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把握“营改增”扩围动向和小微企业阶段性免税政策,密切跟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税种的发展变化,调整优化税源结构,增强组织收入的预见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征收“过头税”。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非税收入的清理力度,严禁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征收标准。依法加强非税收入征管,严格区分非税收入资金性质,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划解入库。坚决制止和纠正为追求财政收入增幅而增加非税收入的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二、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将厉行节约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推进厉行节约财政财务制度建设。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紧控制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的三项承诺要求,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三公经费”支出不突破年初预算,集中有限的财力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年初预算未细化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管理需要外,应当在三季度全部下达。没有按规定时限要求细化下达的专项资金,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也要参照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三、盘活存量资金,化解财政收支矛盾

  (一)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清理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加强分析、查找原因、分类处理,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有机结合,切实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预计当年能够执行完毕的结余结转项目,要督促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继续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要及时调整用于其他支出项目;对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要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时间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13年底年终结余结转资金规模比2012年有较大幅度降低。

  (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第6次)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清理专项资金,减少专项资金”的批示精神,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力度,减少专项资金,调整优化专项资金结构,改进资金使用办法,集中财力确保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对于政策到期、资金效益不够明显以及与当前重点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专项资金,要坚决予以取消;对于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要予以归并整合。取消或整合的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切实满 足重点支出和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全面清理地方财政暂付款,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违规占用的要及时清理,该收回的要及时收回,保障预算支出需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对外借款清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强化库款借出清理,纠正对外借款中的不规范行为,妥善处理库款借出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完善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着力夯实库款,增强财政资金调度和保障能力。加强地方财政资金管理,盘活各类闲置和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成果,进一步精简压缩专户数量,强化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使用。

四、加强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逐步建立规范的政府性债务举债机制,加强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举债审批管理,防止债务过快增长可能造成的地方财政潜在风险。建立和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将债务规模控制在本级政府可承受的财力范围。债务风险较高的市、县(区),应严格控制增量债务,多策并举化解存量债务,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预警线以下。完善市县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合理安排债务资金的使用,增强债务成本管理意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加强财政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进一步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的风险防控。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的同时,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规范权责发生制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项外,各市县不得扩大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范围,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安全性。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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