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为确保教职工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务必在2019年12月29日前,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步骤》!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