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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

2014年09月24日  

一、出台背景。《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而出台的一项管理措施,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出差审批管理、差旅费开支标准制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提出的具体要求,目的在于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二、适用范围。现行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聘任制的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的类型、人员职称将逐步多样化,其差旅费开支标准与按照职务级别制定的党政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难以完全一一对应,应当允许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差旅费管理制度规定。

三、规范重点。与现行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相比,《办法》重点从五个方面对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支出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省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禁止性规定。二是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差旅费标准。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9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档限额标准执行,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限额标准执行。三是取消了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的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四是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和内控管理,防止发生转嫁支出等问题。五是强化了对差旅费管理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

四、出差规定。《办法》规定,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同时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违规处理。《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求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摘自福建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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